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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照明学会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根据《陕西省照明学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本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具体内容如下:
一.工作委员会的性质与职责
  本会各工作委员会是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工作机构。
  主要职责是:
  1.审议学会各级组织提请常务理事会审定的报告或建议,并负责向常务理事会报告,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2.提出本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划和计划;
  3.协助常务理事会检查督促学会各级组织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议的情况;
  4.研究、指导和协调与本工作委员会有关的本会业务工作,并提出建议;
  5.承办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工作委员会的组织设置
  1.本会设组织工作委员会、学术工作委员会、科普工作委员会和科技咨询工作委员会;
  2.各工作委员会一般由10人左右组成。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3名,委员若干名,秘书1名。
  3.工作委员会的成员由常务理事会聘任。主任委员从正、副理事长、常务理事中聘任,副主任委员及委员从理事中聘任,委员亦可聘请会员担任;
  4. 为了加强工作联系,学会正、副秘书长按分工参加相应的工作委员会。
  5.工作委员会的任期同理事会。
三.工作委员会与学会其它机构的关系
  各工作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和意见,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由秘书处及有关人员具体实施。
四.工作委员会工作细则
  工作委员会自行制定各自的工作细则,报常务理事会通过,送本会秘书处备案。